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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有哪些陷阱要警惕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千龙网 日期:2016/8/2 17:40:06 人气: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达765万人,再创新高。成千上万的应届毕业生抛掉了手中的学士帽,穿上了职场的新装,就此迎来了人生职场的初次体验。

迈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们,或许满怀兴奋,又或许紧张不安,但在体验职场的新鲜时,需要知晓自己已从一名学生变成了一名劳动者,而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受哪些劳动法规的保护,职场新人们需要知晓。

千龙网记者就此梳理了一些职场新人的诉讼案例,梳理过程中,记者发现,由于不懂法、不知法,应届毕业生们在初入职场后遭遇“种种不测”,不得不求助于仲裁、诉讼,就此也有了人生中的“诉讼初体验”。因此,希望广大的职场新人知晓一些劳动法律常识,谨慎被骗。

案例解读:公司收缴毕业证、户口保证金,合法吗?

小陈是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职于某文化公司。入职后,文化公司以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避免欺诈入职为由,要求小陈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交公司保存,直至员工离职,相关证据再予以退回。小陈应公司要求提交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一年后,小陈出于个人发展原因提出离职,但公司不同意小陈的离职申请并拒绝返还相应证书。无奈之下,小陈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返还证书原件。

除收缴证书外,一些公司还以办理北京户口为由,收取“户口保证金”。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小王2015年入职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承诺为小王解决北京市户口但要求其交纳保证金五万元。软件公司称,收取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小王取得北京市户口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小王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五万元保证金一定会足额返还。经过考虑,小王认为公司说法并无不当,即向公司支付了保证金五万元。然而一年后,软件公司并未为小王办理北京市户口,且公司长期不能足额、按时向小王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小王提出了离职,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软件公司拒绝向小王返还保证金。后小王只得经过仲裁、诉讼,向软件公司追讨款项。

法官释法:收缴“毕业证”等行为违法 职场新人应勇敢说“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上述两案例中,用人单位收缴“毕业证”、收取“户口保证金”的行为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毕业证”、“户口保证金”外,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收缴“身份证”、收取“教育保证金”的情况。如遭遇到上述情形,职场新人们要勇敢说“不”。同时,职场新人们应以此为鉴,对用人单位是否正规进行重新考量。

案例解读:签三方协议等同于签劳动合同吗?

小秋是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与小秋签订“三方协议”,确定劳动关系为由,并未与小秋再签订劳动合同。小秋接受了公司的解释,未再就劳动合同问题提出异议。

一年后,小秋与商贸公司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小秋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商贸公司以双方间无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与小秋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虽然最终法院依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了小秋与商贸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商贸公司向小秋支付工资,但双方间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客观情况确实给小秋此前的维权行动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法官释法:签“三方协议”的同时,仍应依法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有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重要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与小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在签订有“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解读:要求两次试用期,成立吗?

小周是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园林公司与小林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8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6400元。

三个月后,园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试用三个月。第二次“试用期三个月”后,园林公司依然表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延长试用期。小周自认为园林公司是无理由拖延、拒绝为其办理转正手续,故在咨询有关部门后,小周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二次“试用期”期间共计三个月的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次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及薪资待遇等问题。案例中,园林公司在与小周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再行约定第二次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解读: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工资的一半?

小明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并约定试用期月薪1万元,转正后月薪2万元。考虑到薪资与预期薪资基本相当,小明接受了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

然而在同学聚会中,小明了解到,公司给出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仅为转正工资的50%,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明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转正后月薪的80%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试用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中,软件公司按照50%的转正工资标准向小明支付试用期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小明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是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官提醒:转换身份的同时要注重“行为规范”的转变

广大应届毕业生需要谨记:告别学生身份,离开校园,开始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职场,你所需经历的不仅是生活环境的变化、心理状态的调整,更重要的是“行为规范”的转变。在职场中,你所需要遵守的不再是校规校纪,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职场规范”。广大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应聘过程中,要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职场诚信意识,进而顺利的迈出职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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