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约束”成为交通违法的刹车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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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11月9日《新京报》) “执罚经济”虽然具有一定威力,可是由于人们已经养成了“凡是用钱能解决的事情都不算是个事”的心理,也就导致了一罚了之现象的出现。 当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了社会征信记录系统的时候,就不同了。记录到这个系统之后,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笔者认为,需要在交警环节对于“失信人员”给予制度约束,比如说有人被纳入了失信系统,之后,就应该在驾驶证的后续年检上,在车辆保险的办理上,在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种政策上,提升监管的标准,让“失信人员”在交警环节能有“寸步难行”的感受。 要想形成更大压力,就要让交警部门的“失信系统”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失信系统”对接起来。比如在办理分期付款买房的时候,在办理企业贷款的时候,在参加各种评先的时候,都应该受到约束,从而形成全社会都“冷落”交通失信人员的高压局面。这样一来,就能在全社会建立一个让交通失信人员“寸步难行”的环境,从而倒逼大家增加对交通法规的敬畏感、畏惧感。 这种形式下,我们就是要让“信用约束”成为交通违法的刹车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