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合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办法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办法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对于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办法规定,可以暂停运营,但必须向社会公告。
对于违反上述运营服务规定的,办法也明确了法律责任,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明确了遗失物的处理流程,招领信息自发布之日至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对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办法规定,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对违反规定饮食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交通高峰期有可能会出现的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等行为也被列入禁止事项。
●办法明确,禁止散布虚假消息;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