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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作者: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合肥日报 日期:2016/11/22 18:09:51 人气:
 

    案例:2015年1月,陈某到某餐饮公司工作,公司每月调休3天(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其他时间均须上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双方因工资问题闹僵,陈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经济补偿金58643元,并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餐饮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相关费用。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该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餐饮公司支付陈某各项补偿金合计47932元,并为陈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法还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当中,陈某与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餐饮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餐饮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陈某加班未给予补休,也未安排其休年休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提醒: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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